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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帝国的聚宝盆三 (第3/3页)

,因为帝国军已经把它们杀光了!

    虽然我有钱,可是我都有点担心带的钱不够,老板看出的我的担心问道:“担心钱不够?”

    我点点头,老板手指那些砍掉的木头,怪笑道:“它们完全能够抵得上所有的开支了!看,这些是柚木,那些是紫檀…,何况,你还能去贷款呢。”

    蒸汽船来来去去,把我的木头运走,把物资运来,他们就大干起来。

    老板、四个工头是华族,有二个华族妇女负责烧饭,她们买来了军用饮事车,做的是纯正华族的饭菜,老板说一定要好吃好睡才能好做。

    雇工都是海那边的土著,他们是受南洋劳工衙门雇用的,持工作签证进入南洋,进来后先打上防疟针。他们没有居住权,到期即遣返,不过土著们很满意现时的生活,他们说平均一个月能有一两银子的收入(帝国物价很低),若是加班多,则有三两银子的收入,他们是所在土著村落中生活得最好的人了。

    一雇用,即时签合同,老板包食宿住,发工装,过年派利是,交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几个臭钱而已,当时治病全是吃树皮喝葯汤,就连打的屁股针葯也是基因植物生成),从没有过拖欠工资,加班时严格按规定发钱。

    很久很久以前,还没有立国,帝国闹过一次罢工,此后,李青龙就非常小心了,完善了《劳动法》,认真执行。

    拖欠工资,商人和老板如果敢拖欠工资,还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责任全在官府,猫出了问题,老鼠当然猖獗!

    在帝国,敢于拖欠工资者,首先官府给那些家伙们套上一个大帽子,那就是孔老二的“不仁义!”

    对于儒家立国的国度“不仁义”是个很严重的政治问题!关系到你在帝国的立足,被斥为不仁义的人,百姓视之为人渣!人人喊打。

    在道德上谴责,然后依法办事。这样的制度,对于华族还是外族的雇员,都是一视同仁。所有的人员,都受到教育,清楚一旦发生这样的事,应该怎么去申诉。

    每一间新注册开业的公司商行都会收到当地衙门颁发的劳动法规手册,其中严格规定了雇主对雇员的工资义务,在雇员无工作过失的前提下,雇主以任何理由欠薪超过3天,雇员有权向当地法庭起诉雇主(地方官不能管到法庭),7天内安排调解。

    如双方不服从调解,一个月之内必定安排开庭,公开庭审,开放旁听,仲裁的结果,几乎清一色是雇员方获胜,欠薪的老板非但工资照付,还要白白搭上人力,并为不菲的诉讼费用埋单,同时还要登报道歉。(民法并不约束到人身自由,所以对议员有管辖权)

    如若三次败诉,就不管你是什么人,就算是议员,也立即罢免,拖到菜市口,当众除裤打屁股鞭子!一鞭下去,皮开rou绽,鬼哭狼嚎,再有面子的老板,也变成没有面子的老板。

    要是官府不作为,不理不问,雇员可以向当地乡议局举报,乡议局受理,展开调查,若是确定,那么它就弹劾官员!

    靠官员去管官员,绝对行不通,以李青龙之圣明,也都不信自己的官府能做到,因此,他设定乡议局,专搞本乡之事,你能够收买官员,这么多议员,看你怎么收买?当收买的成本大于可能获得的利益,那么收买又有什么用?

    做到议员的,很多都是有钱的,他们并不缺钱,往往想的是名声,搏击官府狗官,得到好名声,何乐而不为之?

    来上几次,拖欠工资的人,完全没有了踪影。

    所以,帝国的劳资双方关系良好,没有相关的社会矛盾,因此,帝国敢让百姓自由地拿刀带箭上路!

    没有社会性的大矛盾,老百姓难道会发神经去造反?

    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土著雇员们的干劲很大,他们用水泥、泥沙和砖头砌起了楼房,热火朝天地干着。

    初始来,在清理道路时,老板就竖起好几面小旗,每隔一小时,那些做饭的婆娘就去记录风向,现在的记录就派上了用场,我们砌的楼房,将按风向设置主要的门窗,老板说,南洋建屋,特别要注意到风向,以利于房间通风,使住在里面人不感到闷热。

    我根据老板的意见,同意在大楼顶层设置雨水收集器,先导入三楼的蓄水池,可供人洗沐和烧开水之用,蓄水池满了之后,再导入楼下的另一个水泥蓄水池备用。如此,水源的问题解决了。

    燃料的问题,我决定用近年来风行的燃煤,使用煤炉,不烧木头-----大量的煤已经从帝国本土运来了。

    …

    总共用了近半年时间,总算把屋子建起来啦。我这是百年大计,很多人则建木屋,最多用上一个月,就能建好,马上开发土地。

    几乎在所有的移民中,我是比较有钱的,所以能这么大手大脚,其他的人,都是笨拙地自已动手,丰衣足食,他们可省下了大把的资金。

    官府来人了,我交了一贯钱,办理过手续,这块一千二百亩的土地,就暂时属于我,只要我呆上五年(甚至都不用在那里的房子里居住),土地即属于我。

    接着我根据老板的指点,在银行开了户头,贷了款,招募了二十个土著劳工(第一年不敢大搞),似模似样地办起庄园来。

    我不想委托土地开发公司,那样太没有乐趣了。

    后来事实证明我是既对又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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