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中国大案2_第二章ldquo;飞单rdq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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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ldquo;飞单rdq (第5/5页)

,自拟了一份确认书,内容是市政某公司同意陆锋全权处理4号楼,可以转让、抵押、出售等。陆锋在成敬和沈恺平的帮助下,用电脑扫下公章,打印上去。并一式两份,一份给了公证处,一份给了银行作为贷款质押文件的附件。银行没有进行核对,就于1997年底向中恒公司放贷8500万元,并收回中恒公司此前欠贷本息6500万元。余下的款项,中恒公司付给市政某公司房地产项目的尾款,投资到下属南光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南华制药有限公司、四川邛崃市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以及拍摄电视剧《张思德》等。

    1999年初,华夏银行又多次找陆锋要求偿还贷款,并于5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同时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6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查封了4号楼,要求市政某公司提供4号楼有关建设文件。同月3日,市政某公司以陆锋伪造文件,将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14日,陆锋因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和平里分理处主任刘柱民非法拆借资金1。4亿元案被监视居住。8月9日,因涉嫌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被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本案其他人员有的相继自首,有的被抓获归案。

    关于陆锋伪造市政某公司公章、文件一事,法院查明:虽然市政某公司未将4号楼交付给中恒公司,但根据两公司签定的联建工程合同和中恒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中恒公司实际上已经拥有了4号楼的相关权益。中恒公司以4号楼的使用权做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并非提供虚假抵押,陆锋等人伪造的文件不能对中恒公司的还贷保障能力产生实质影响,而且中恒公司亦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故被告人陆锋、成敬、沈恺平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这几起高达数亿元的大案中,却从没有被骗单位报案。究其原因,一是存款没有到期没有发现;二是有的被骗单位多次讨要,陆锋予以归还;三是陆锋许诺的高息已经到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利用手中的存款获取高息本身也是见不得人的违法行为。

    偷梁换柱,亿元资金去向何方

    本案以陆锋、成敬为主,涉及12人,涉及10家银行分理处,法院认定:“被骗金额高达人民币二亿二千五百余万元,其中有七千二百五十万元诈骗未遂,案发前后被追回和追缴发还部分赃款赃物,除陆锋分得的赃款主要用于中恒公司的经营外,其他赃款主要被其他被告人挥霍,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一亿二千余万元。”

    陆锋所得赃款除付给向存款单位承诺的高额利息、银行利息外,主要用在了公司经营上,如诈骗保利公司1000万元,划出款999。5万元,除支付高息和好处费以外,转入了中恒公司投资的四川中恒华醇酒业有限公司150万元,转入中恒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张思德》剧组25万元。其他骗划的资金有的转入中恒公司投资的餐厅,或用于中恒公司主办的张信哲、王菲的个人演唱会。有的存款单位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讨,陆锋弥补了对方的损失,退还全部被骗款项。另外,还有收购新华丰商住大厦并进行销售;投资集市口居民危改楼的改造;而最早与刘柱民进行的“体外循环”中拉来的4家8000万元存款,到期偿还了其中两笔,余下的偿还了一部分。

    在法官讯问陆锋“为什么这么做”时,他说:“因为农行催的比较紧,我手里没钱,还有工行和平里分理处8500万也没能力还,还有当时华夏银行也催还8000多万元的贷款,催得很紧,所以就这么做了。”陆锋多次表示“将假章做的这部分想办法还上”

    陆锋所得赃款因为用于经营,案发后被追回而保住了陆锋的命。而其他人所得赃款却是大部分都被挥霍了。在法官讯问成敬时,成敬说:“刚开始做时确实想还,但到后来在澳门赌博输了钱,也没能力还了,也没钱了,也就索性看结果再说,不想还了。”

    本案从1999年案发至今,历时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10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锋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犯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成敬犯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重德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得不同的刑期。

    宣判后,陆锋、成敬、张重德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陆锋、成敬、张重德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陆锋、成敬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北京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和一审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其后,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6年1月作出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重德、张小龙、莫小军、朱刚毅、宁学茹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

    被告人成敬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陆锋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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