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九节 (第3/3页)
取消拘留,立即报捕。" 林国平就有些木讷,好一阵没回过神来。 陈东说:"林局长,你别犹豫了,一切还来得及,要不经不起检查。" 林国平沉默。 陈东说:"从执法的角度看这两个人必须逮捕。" 林国平说:"要是再坚持拘留会有什么后果?" 陈东说:"如果分局执意要将这两人拘留,我保留向上反映的权利。" 林国平终于咬了咬牙,说:"你去办吧,就按你说的去做。" 张高峰和黄一兵终于被依法逮捕。 然而,两个月之后,分局的中层骨干交流,陈东被莫名其妙地"交流"到了全区治安最复杂的南坡派出所当了治安副所长,吴欣接替了他刑侦队长的职务。 从分局刑侦队长到下面的派出所副所长,明显被贬,如果没有想法那是假话。陈东心里也不是滋味,也难受。自己仅仅就是依法处理了两个本应该打击的对象,就被发配到了最麻烦的派出所当个副所长,这公平吗?合理吗?为什么坚持一下原则就这么难?就要受到打击?就要受到排挤?以后还叫人怎么做事?还怎么依法办事?陈东当时本是想去找林副局长的,想问为什么这么安排?快走到林局长办公室了他又往回走了。他像突然想明白了,还找什么找?党委都定了文件都下了还能改变?再说自己当时就该想到,要坚持这个原则就要付出代价,因为自己跟林局长说的时候就已经让林局长没有一点退路了,就已经是"一意孤行"——如果分局不取消拘留对张高峰两人实施报捕他就会向上反映。当时林副局长是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了痛苦的决策,可谁能保证以后会怎么样?现在不是就有了"回报"吗?既然自己一开始就选择了秉公执法又何必再跟人家说什么?去乞求?去找麻烦?去为自己打抱不平?那又有多大的意思?他终于沉住了气,降职就降职吧,发配就发配吧,他并没做错什么,他问心无愧。他知道自己无非就是执意把张高峰、黄一兵送了进去,得罪了有关的领导,在领导眼里他是个不讨人喜欢的人。他们愿意怎么办就怎么办吧,只要能把真正的违法犯罪人员绳之以法他就心满意足了,别的什么他都不在乎。他不需要任何人来跟他做工作。 陈东被贬到派出所后不久,张高峰和黄一兵又被取保候审出来了,依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陈东知道后除了气愤之外再无别的办法。 陈东把情况反映到了上级刑侦部门——刑侦支队支队长沈宇霆这里。沈宇霆一听就坐不住了,换谁他都没意见,唯独换了陈东他有看法。在下面各区、县公安局刑侦队班子中,陈东是最称职最出类拔萃的刑侦队长,怎么说换就换了?沈宇霆就立即打电话给林国平,林国平是分局管刑侦的,沈宇霆自然找的是他。 "为什么把陈东也换了?" "不是要搞干部交流吗?陈东在刑侦队好几年了,也该动动了。" "还要不要人破案?好一点的也走了,这是特殊岗位你不知道?" "分局的文件都这么规定了,我有什么办法?" 等于没说。 本来分局的人事变动就不需要通过市局,也无需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沈宇霆之所以跟林国平说也是看在他们的关系上,既是对陈东负责,又是对林国平关心,既然林国平自己还没把陈东留下的意思他还说什么? 可把一个刑侦队长放到下面去当派出所的副所长怎么都说不过去,作为市局刑侦部门的负责人他不能一言不发。沈宇霆很清楚,要不是林国平立了功上面派下去任职,南区这个副局长很可能就是陈东的了。南区分局早就有这个想法,分局长还到支队来了解过情况。林国平的到来使这个计划彻底落空,陈东还做他的刑侦队长,没想到干部一交流队长也做不了了。但也不至于当副所长呀,怎么也得平调,当个派出所长也还正常呀。沈宇霆就问:"怎么安排个副所长?莫非分局科所队长都比他强?" 林国平就解释,其实分局这是对陈东重用。南坡派出所是个非常复杂的派出所,分局对陈东寄予厚望,希望他能扭转乾坤。至于职务,那只是暂时的,老所长已经五十七了,不要半年陈东就是所长了。 沈宇霆也就不好再说什么,相信林国平一切都会安排好的。 宣布之后林副局长找陈东谈了一次,叫他别有什么想法,分局是很器重他的,有水平,有能力,又坚持原则,是分局的台柱子。这次分局中层干部调整党委是有考虑的,你先去熟悉熟悉情况,准备挑更重的担子。说得甜蜜蜜的,谁听了都会感到舒服。 这正是林国平在政治上开始成熟的标志,既要把人打下去,又要让人感到领导在重用他,捅人家一刀还要叫人家感激不尽,这才是"艺术"。 好在陈东把这事看得很淡很淡:你把我放到哪里都行,只要能严惩罪犯。 陈东说:"林局长,你就放心吧,不用做我的工作了,我会干好的。" 谈话的当天他就去南坡派出所报到上班了,两个月后陈东被贬为一般民警。 看着陈东,沈宇霆便想起一个人来,这个人就是塞万提斯笔下的堂吉珂德。堂吉珂德身穿破旧不堪的盔甲,手举长矛,骑着一匹可怜的瘦马,把风车当成巨人,把客店当成城堡,把理发师的铜盘当成魔法师的头盔,把羊群当成军队,把苦役犯当成受害的骑士,拼命地冲杀,却弄得头破血流,险些丧命。现实中的陈东不也一样?疾恶如仇,看到不平的事就要管,结果碰得头破血流,沈宇霆最初觉得陈东是堂吉珂德,空有一颗好心。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